國外污染者付費原則-環境百科
類別:環保熱點 作者:畫明環境發布時間:2021-05-06 00:41:12 瀏覽人次:2.91 K
在美國環境法中,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制定,使IS方負責生產污染負責支付對損害支付的自然環境。它被視為一種區域習俗,因為它在大多數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和歐盟中得到了大力支持。這是美國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歷史
據法國環境史學家讓-巴蒂斯特·弗雷索茲(Jean-Baptiste Fressoz)介紹,經濟補償(當時未命名為“污染者付費原則”)已經是十九世紀工業界所青睞的污染治理原則。他寫道:“這個原則,現在作為一種新的解決方案提供,實際上伴隨著工業化的過程,并且是制造商自己打算的。”
在環境法中的應用
污染者付費原則是生態稅等環境政策的基礎,如果政府頒布該政策,可以阻止并實質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這個原則是基于這樣一個事實,即污染是不可避免的,對污染負有責任的個人或行業必須支付一些錢來修復被污染的環境。
澳大利亞
州新南威爾士州在澳大利亞已經包含了其他原則的污染者自付原則生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保護局的目標。
歐盟
污染者付費原則載于《歐盟運作條約》和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04 年 4 月 21 日關于預防和補救污染的環境責任的指令 2004/35/EC環境破壞就是基于這個原則。該指令于 2004 年 4 月 30 日生效;成員國被允許在三年內將指令轉化為國內法,到 2010 年 7 月,所有成員國都完成了這項工作。
法國
在法國,環境憲章包含污染者付費原則的表述(第 4 條):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每個人都必須為彌補他或她可能對環境造成的任何損害做出貢獻。
加納
在加納,污染者付費原則于2011年通過了
瑞典
污染者付費原則也稱為生產者延伸責任(EPR)。這個概念可能是由 Thomas Lindhqvist在 1990 年為瑞典政府描述的。EPR 試圖將處理廢物的責任從政府(以及納稅人和整個社會)轉移到生產它的實體。實際上,它將廢物處理成本內化為產品成本,理論上意味著生產商將改善其產品的廢物狀況,從而減少廢物并增加再利用和回收利用的可能性。
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定義了生產者責任延伸為:
瑞士
瑞士的廢物管理基于污染者付費原則。 垃圾袋(用于城市固體廢物)在四分之三的公社中按袋收費(回收率在 20 年內翻了一番)。
英國
2009 年環境損害(預防和補救)條例(英格蘭)和 2009 年環境損害(預防和補救)(威爾士)條例(威爾士)確立了污染者付費原則的運作。
美國
美國所有主要的污染控制法律都采用了該原則:清潔空氣法案、 清潔水法案、 資源保護和回收法案(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管理)、和超級基金(清理廢棄的垃圾場)。
一些以污染者付費原則為基礎的生態稅包括:
在天然氣油耗稅的機動車輛
企業平均燃油經濟性(CAFE),“污染者付費”罰款。
超級基金法要求污染者在可以確定污染者的情況下支付清理危險廢物場地的費用。
2003 年,通過了一項修正案,否定佛羅里達州憲法中的“污染者付費”條款。
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局限性
美國環境保護署(EPA) 觀察到,污染者付費原則通常并未在美國法律和計劃中得到充分實施。例如,飲用水和污水處理服務得到補貼,而對污染者的處理成本進行全面評估的機制有限。
津巴布韋
2002 年津巴布韋環境管理法案禁止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根據“污染者付費”的原則,該法案要求污染者承擔凈化污染環境的費用。
在國際環境法中
在國際環境法中,1992 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的原則 16 中提到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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